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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 厦门市图书馆学会(Xiamen Society of Library Science)。缩写:XSOLS。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由本市图书馆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本市图书馆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是发展我市图书馆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面贯彻十七大精神,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方针,团结本市图书馆工作者,开展学术活动,繁荣学术研究,促进图书馆事业的发展。组织本市各系统图书馆(室)之间的协作,提高干部队伍的业务素质,为开创本市图书馆事业的新局面,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厦门市文化局、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福建省厦门市体育路9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组织学术研究和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
(二)推动本市各系统图书馆(室)的协作和经验交流,促进各单位业务建设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开展对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普及图书馆学基本知识,传播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全面素质;
(四)编辑出版图书馆学刊和专业图书资料,介绍图书馆的信息和研究成果,开展学术交流;
(五)完成党和政府交给的有关图书馆建设的工作任务,为会员提供信息和咨询,为发展我市图书馆事业向领导提出建议;
(六)对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和图书馆学研究做出重大贡献的会员(包括团体会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发现人才并向有关部门举荐;
(七)密切联系广大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维护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拥护本团体的章程,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已取得助理馆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相当于助理馆员业务水平的图书馆工作者和图书馆学情报学教育工作者;
(二)具有三年以上图书情报资料工作的实践经验,有一定工作成绩和研究能力者;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从事图书馆事业的组织管理,积极支持图书馆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五)从事其它专业工作,热心于图书馆学研究并有一定成绩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在本市的中国图书馆学会和福建省图书馆学会的会员,凡本人愿意并提出申请者,则可为本会当然会员;
(四)本市各系统的图书馆(室),凡承认本会章程,愿意承担本会工作并缴纳会费,均可申请入会,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可为本会团体会员;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经常总结经验,积极撰写总结、论文;
(七)积极参加图书馆(室)之间的协作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未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理事和顾问的聘请;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7月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